各部门、学院:
为深入贯彻落实《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》,根据上级部门的工作要求,学校拟对教育评价改革“十不得一严禁”落实情况开展专项自查自纠工作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。
一、自查内容
(一)不得下达升学指标或以升学率作为下属单位的考核指标。
(二)不得将升学率与学校工程项目、经费分配、评优评先等挂钩。
(三)不得通过任何形式以高考成绩为标准奖励教师和学生。
(四)规范高校教师聘用和职称评聘条件设置,不得将国(境)外学习经历作为限制性条件。
(五)不得将论文数、项目数、课题经费等科研量化指标与高校教师绩效工资分配、奖励挂钩。
(六)不得把人才称号作为承担科研项目、职称评聘、评优评奖、学位点申报的限制性条件。
(七)有关申报书不得设置填写人才称号栏目。
(八)不得将人才称号与物质利益简单挂钩。
(九)不得通过设置奖金等方式违规争抢生源。
(十)不得将毕业院校、国(境)外学习经历、学习方式作为招聘限制性条件。
(十一)严禁公布、宣传、炒作高考“状元”和升学率。
(十二)其他违反《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》事项。
二、工作要求
(一)全校各部门、学院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,认真学习《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》,严格对照教育评价改革“十不得一严禁”专项自查自纠工作清单》(附件1)进行自查自纠。对违反教育评价改革精神尤其是“十不得一严禁”负面清单的做法、规定,要坚决纠正,做到令行禁止。
(二)请相关责任部门填报《教育评价改革“十不得一严禁”问题清单》(附件2),全校各部门、学院填报《教育评价改革“十不得一严禁”落实情况自查自纠报告参考提纲》(附件3),相关材料纸质版签字盖章后于2025年6月15日前提交至学科建设与改革发展处(联系人:彭老师机械楼203室联系方式:58683108),电子版OA同步发送,若自查无相关情况,也需填报自查自纠问题清单及自查报告。
学科建设与改革发展处、纪委、监察专员办公室
2025年5月30日